二是被征收人,系指因土地征收而丧失权利或影响其权利行使的人,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分为征收标的的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两类,前者系指土地所有权人,后者是指土地所有人以外其他一切对该土地享有权益、且因土地征收而蒙受损失之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四是如何强化人权保障,改革完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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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些国家实行民主后却衰落了,政治腐败了,社会变得更加混乱了。【注释】[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我们目前的宪法体制和架构显然还不能完全适应两岸和平统一的需要。五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讲话的精神和党的十八大报告,目前我国宪法政治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如何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9]三是宪政保障基本人权。

中国人一定要从中国历史和国情出发,寻找中国自己的宪法政治模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活动中,在处理同各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时,容易遇到的问题是党的机关代替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对宪法的规定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

宪法没有权威必然误国。中国社会正处于制度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凸显,特别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尤为突出,社会正失去共识,主流价值正处于无序化状态。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并要求必须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以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以宪法为价值指引和规范依据完成这一过程,便是宪法的具体化。

首先,要维护社会共识,必须尊重宪法文本。总之,宪法体现了国家共同体基本认同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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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有序性。其实,现行宪法仍然有充分发挥功能的空间,我们的问题是已有的制度没有发挥作用,不能再规范之外寻找出路。避免政治权威的弱化,强化政治权力的统合功能,就必须基于政治认同而使之获得不断的承认。中共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了这一点。

在规范体系中,法律权威要服从于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在社会共识基础上形成的宪法权威,遵循着一种理性的原则,使宪法的存在体现了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和社会性,反映稳定和谐的政治秩序,从而在根本上使人的个性得到张扬,使人类生活更加幸福和多样化。凡是有一点宪法常识的人都知道,所谓宪政就是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宪法的实施与状态就是社会主义宪政,其基本目标是维护宪法尊严与权威,其核心价值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和法律能够约束政治权力,但权力往往通过各种可能的漏洞突破法治的框架,凌驾于宪法和法治之上。

那么,出路在哪里?出路在于回到宪法,尊重宪法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建设实现社会主义宪政。党的权威是服从并服务于宪法权威的,只有尊崇宪法权威,才能保证党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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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推崇宪法权威并不必然反对领导人应有的个人权威。宪法权威在当代中国的意义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维护宪法权威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也是政治运行的基本常识。

政治权力还有着不断扩张的天然冲动。宪法是制度体系的根本,其落实需要通过各种制度来完成。但是,特定个人基于行使公权力,在某些领域也需要一定的权威,这在建构共同体的过程中是必要的。由于宪法缺乏权威,社会缺乏凝聚力,矛盾与冲突无法有效消解,社会结构自我调整能力有限,在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性难于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稳定机制脆弱,国家社会中人治重新抬头,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被庸俗化、地方化和部门化。与法律相比,宪法的独特性体现为:(1)在产生方式上,宪法是立国的基础,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出来的,而法律是根据宪法产生人民的代表而制定出来的。宪法要得到全面实施,就必须建立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不但要审查立法行为,而且要审查一切公权力的违宪行为。

因此,需要通过确立宪法制度的至上权威,能够消除其制度隐患。要保持一定的个人权威,领导者必须以宪法思维处理现实问题,不能留恋人治的治理方式。

执政党的一切活动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执政党落实依宪执政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设定的权力范围、确立的原则行使权力,切实提高运用宪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推进党的决策活动与决策程序的法治化,切实落实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

现行宪法虽然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但通过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等方式可以继续赋予其规范的开放性,使其保持生命力。在中国,宪法要获得尊重,执政党对宪法的尊重是十分重要的。

这总结了只推崇个人权威而忽略制度权威所导致的沉痛教训,因为领导职务的终身制本质上破坏了宪法权威,把特定个人置于宪法权威之上。要维护宪法的最高性,其他权威就不能超越宪法的权威,并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其他权威与宪法权威的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机关作为宪法机关之一,在这一方面具有重大的宪法性功能,对于推动宪法实施应该而且也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宪法的直接适用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至于法律与基本法律、法律与规范之间的大量冲突,以及法律中存在的违宪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预防和解决。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是维护党的权威的根本途径。

宪法权威是重建社会共识的基础。但是,宪法和法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效力。

这一思想是执政党的基本理念,也是近10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探讨社会主义宪政发展道路上积极探索和实践的成果。宪法权威的至上性宪法权威具有至上性是基于宪法的至上性,是人民通过制宪权而做出的选择,宪法之外的其他权威必须服从宪法权威,不能超越宪法权威,否则会失去正当性与合法性。

(2)立法行为和法律必须接受宪法的评价,即接受合宪性审查。良好的宪法必然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也具有拘束其他一切制度的能力。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如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能排斥宪法,要根据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在审判活动中适用宪法,并把宪法作为审判活动的根本依据。

这是落实习总书记的12、4讲话精神,完善宪法监督程序的有效措施。这里所讲各政党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而且该条款主要规范的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活动。

所谓政治权威的滥用,就是权威的支配者违背受支配者的真实意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双方主体在利益需要、价值选择和行为取向上完全背离。历史的经验表明,当人类社会背离宪法价值、背离宪法治理的基本规则的时候,社会就会陷入灾难与无序之中。

但在我看来,中国社会矛盾的焦点并不是经济问题,也不是文化问题,也不是贫富差别问题,而是承载社会共识的宪法没有建立起应有的权威,社会缺乏主流价值观,治国的根本法无法起到根本的作用。民众之所以支持某种政治权威,首先这种权威是基于宪法的授权下形成的,如宪法获得权威,政治统治也会得到民众的支持和服从,并具有合法性,政治秩序才具有正当性。